GTC 和 GTCP

一般条款和条件 - 一般采购条件

Bürkle GmbH 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GTCs

Bürkle GmbH 的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

(出口 GTCB - 在德国境外有效)

1.有效范围
这些是 Bürkle GmbH(地址:Rheinauen 5, 79415 Bad Bellingen,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的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出口 GTCB),适用于与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外设有分公司的客户签订的合同。如果您有一个以上的分支机构,则以您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的国家为准。我们的 "出口 GTCB "适用于所有订单和合同,无论订单和合同是如何签订的(通过目录、在线商店等)。我们不同的 "国内 GTCB "适用于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客户的定义分支机构位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仅提供给以商业或独立代理人(《德国民法典》(BGB)第 14 条定义的承包商)的专业身份行事的人员。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不面向消费者。

2.排他性条款
我们的所有意向书、协议和报价均以出口 GTCB 为基础。在下达订单、未收到我们的商业订单确认回复或接受交货时,这些条款即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同的、矛盾的或补充的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不应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即使我们知道它们的存在,除非它们的有效性得到明确的书面批准。

3.关于我们的合同义务、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履行合同的特殊障碍
我们同意 Incoterms 2020 "Ex Works" (EXW) (指定交货地点:Bürkle GmbH 总部,Rheinauen 5, 79415 Bad Bellingen,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本出口 GTCB 中的规定或个别约定优先。
如果我方通过个别协议承担货物运输责任,则我方的交货时间为我方将货物转交给我方选择的运输公司的时间点。
Covid 19 大流行病、俄乌战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且我方不承担责任的事件(例如,即使我方及时签订了涵盖交易的合同,但预供应商不发货、不正确发货或延迟发货、供应链中断[即,在我方所在地的某一环节])。供应链中断[即:从原材料开采到交付给贵方,在我方本国或国外提供我方交付或服务所必需的某一步骤中断]、各种运营中断、运输延误、罢工、合法停工、劳动力短缺、能源短缺、初级产品或原材料短缺、大流行病、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或其他自然灾害、初级产品或原材料短缺、大流行病或传染病、自然事件、战争、暴力、官方措施)及其相应后果--上述所有事件以下简称 "特殊事件"--可能导致我方无法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交付和服务。如果我方的交货或履约因特殊事件而延迟或暂时受阻(例如,在 Covid 19 大流行病的情况下,由于我方公司或我方的一家预供应商的感染防护规定或与感染相关的工厂关闭或限制[在每种情况下,包括由于隔离或检疫规定而造成的员工缺勤]),我方应立即通知贵方该特殊事件以及由此导致的履约障碍的存在及其预期持续时间,并且我方的履约义务应在该履约障碍持续期间暂停。在我方履行义务延期的情况下,贵方为延期交付的货物和服务支付货款的义务也应同时延期。
如果特定事件导致非临时性的履约障碍,我方或贵方均有权撤销受影响的合同;如果履约障碍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则视为非临时性的履约障碍。如果您已为因特殊事件而受影响的交货和服务支付了预付款,我们将把预付款退还给您。在因特殊事件而退出的情况下,损失赔偿要求将被排除在外。

会议交货日期和服务期限由我们的交货时间决定,而不是由您收到货物的时间决定。如果延迟交货构成违约,则不构成重大违约。
我们希望交付的产品始终处于最新技术水平。因此,技术修改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我们保留在合理的范围内对产品进行技术修改以及对产品的形状、颜色和重量进行修改的权利,但这些修改不得对产品的适用性产生负面影响。在考虑到贵方利益的情况下,我方有权以部分交货的方式提供服务,只要这对贵方而言是合理的,且部分性能可按预期使用,剩余的剩余性能并非不可能实现,以及贵方不会因部分性能而产生任何重大的额外支出或额外费用,除非我方声明愿意承担这些额外支出或费用。

4.外贸法
由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欧盟(EU)或贵方总部所在国的外贸法(尤其是出口管制法,包括禁运或其他制裁)的适用法规(尤其是出口管制法)所产生的障碍或其他限制,我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受到反对。这同样适用于其他国家对外贸易法的任何适用条款。在签订合同之前,我们不会检查此类外贸法律规定是否会妨碍合同的执行,因此我们不保证不存在此类障碍,尤其是在签发可能需要的批准时。
合同签订后,我们负责提出出口可能需要的行政或其他申请,并完成货物出口的海关手续。另一方面,贵方不能保证遵守过境和出口的适用法规,也不能保证履行必要的手续。
应我方要求,贵方将提供所需的过境或进口批准证明。应我方要求,贵方还将向我方提供我方为审议外贸法相关材料而需要的所有信息和文件。贵方保证,贵方自己使用货物以及向第三方转售或处置货物的目的不是为了开发、制造或部署军备、武器或核技术,也不是为了支持这些活动。在转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货物的情况下,贵方有责任遵守适用的外贸法,包括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欧盟(EU)的禁运规定,只要这些规定与我方直接向第三方交付货物的假设相反。如果贵方违反了上述外贸法律规定,则贵方应赔偿我方因违反规定而遭受的所有索赔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除非贵方至少没有疏忽行为,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也可归因于我方的疏忽行为。
如果我方的服务因申请外贸法批准或完成外贸法的其他要求而延误,则应推迟交货日期并延长服务期限,以便为我方留出合理的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和行政处理时间。如果提供服务的障碍不仅仅是暂时的,我们和贵方都有权撤销合同(取消合同)。特别是在原定交货日期或服务期限过去后三个月内,或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如果外贸法批准被拒绝或尚未签发,我方有权撤销合同。已提供的服务在撤消时由双方共同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损失赔偿要求不予受理。

5.价格、加工费和运费
价格以欧元为单位,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价格适用于包装费之前的 "出厂价"。如果您在欧盟成员国境内订购,且未向我们提供您的个人销售税识别号,我们还将收取德国销售税。
如果与我方交付的货物相关的原材料价格、能源价格或其他供应商价格在合同签订至约定交货日期或我方按合同发货期间上涨超过 20%,则我方有权根据价格上涨情况合理酌情提高货物价格。
避免因小订单产生额外费用。我们的首要任务是以最快的速度、最好的质量和最优惠的价格为您提供服务。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小额合同。任何企业在处理订单时都会产生与订单成本无关的费用。对于货物价值超过 100 欧元(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外的欧盟国家)和 250 欧元(非欧盟国家)的订单,我们将承担运营成本。对于低于上述价值的订单,我们将收取 20 欧元(欧盟国家,德国除外)和 30 欧元(欧盟国家以外)的加工附加费。敬请谅解。您也可以将几个小订单合并为一个订单,以减少管理费用。
如果我们负责运送货物,我们将通过包裹服务运送重量不超过 31 公斤的货物,大件货物除外。对于重量超过 31 公斤的包裹、大件货物或体积较大的货物,我们将通过货运代理发货。这样可以确保您尽快、经济地收到订单。我们将根据实际发生的运输和装运费用向您开具商业发票。如果您需要,我们可以提供您应承担的运输费用或货运代理费用。有关运费的更多详情,请参阅 www.buerkle.de 上的 "付款和交货"。
我方负责根据出口 GTCB AGB 第 5 条的规定,办理出口所需的行政或其他申请,并完成出口海关手续,但不影响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20 "工厂交货"(EXW)进行费用分配。因此,贵方尤其有义务向我方偿还为便利出口而可能需要的任何费用。

6.付款、延迟付款、抵消和留置权
贵方可以期待我方准时交货。我们希望在 10 天内收到您以欧元支付的到期货款,从发票日期算起,第 11 天到第 30 天可享受 2 % 的折扣或无折扣,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我们保留要求提前以现金支付的权利。我们还保留将您提供的订单信息用于检查您的信用等级的权利。只要您拖欠到期付款,我们的交货义务即被中止。联合国合同公约》第 78 条规定的利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 78 条规定的利率为欧洲中央银行基本利率上浮 8 个百分点。如果我们交付部分货物,我们有权为部分货物开具发票。如果我方未收到发票付款,我方将在第二次催款和以后的任何催款中收取 3.00 欧元的固定催款费,除非贵方证明发生了轻微损坏。
如果几项索赔(包括主索赔和次要索赔)仍未支付,则同意按照《德国民法典》第 366 条第 2 款和第 367 条第 1 款规定的顺序确定收到付款后的还款顺序。
只有在您的反诉没有争议或已被宣告性判决认可的情况下,才允许您抵消付款。此外,您只能在作为留置权基础的反诉源于同一合同关系且无争议或已获得最终司法承认的情况下行使留置权。

7.退货
如果您提前通知我们退还货物,我们将在 14 天内为退还给我们的未损坏货物签发换货或信用备忘录,费用由您自理。但是,我们保留按比例收取退货处理费的权利。

8.履约地点、风险转移
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我方和贵方的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为我方位于 Bad Bellingen 的总部。如果我方承担货物运输责任,则货物丢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转交给我方选定的运输公司时转移给贵方。

9.瑕疵担保;检查和通知不合格情况的义务
如果我方交付的货物在风险转移时适用于同类货物的一般使用目的,则视为符合合同规定(无缺陷)。在此情况下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和其他标准。因此,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您应特别负责确保货物适用于不同于正常用途的特殊目的和/或满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外国家的不同法律和其他要求。
在不考虑其他责任要求的情况下,只有当货物在风险转移时不存在可执行的权利或索赔时,货物才具有法律上的瑕疵。在不考虑其他责任要求的情况下,第三方基于商业财产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索赔,只有在相关知识产权也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注册和公布的情况下,才构成法律缺陷的基础。
贵方有义务在收到货物后立即对货物进行检查,只要这样做符合贵方的正常业务流程,并立即向我方报告贵方发现的任何重大缺陷,并准确描述缺陷的性质。如果贵方疏于通知我方,除非存在经检查无法发现的重大缺陷,否则货物将被视为合格。如果此类重大缺陷后来才显现出来,则贵方必须在发现缺陷后立即通知我方。否则,货物将被视为已获批准。如果贵方忽视了必要的通知,贵方将没有理由提出申诉。就我方而言,如果重大缺陷是基于风险转移时已知的事实或我方当时不可能不知道的事实,但我方仍未在该时间点之前向贵方披露,则我方无权就本段所述协议提出上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 38-40 条和第 43 条在不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补充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39 条第 2 款的有效性在法律缺陷方面也同意《销售公约》第 39 条第 2 款的有效性。
我方仅负责为弥补实质性缺陷所需的费用,特别是运输、差旅、人工和材料费用,如果将货物运至履约地点或我方承运货物的目的地以外的地点并未增加这些费用,除非该地点是货物的指定使用地点。

10.取消合同
贵方不能根据《联合国条约汇编》第 49 条第 1a) 款的规定发出取消合同的通知。您不能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 49 条第 1a) 款(违反重要合同义务)发出取消合同的通知,直到您为我方随后履行合同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义务设定了合理的时间,且该时间已过但未成功。这不应影响第 3 节和第 4 节中规定的撤回权。

11.损害赔偿、赔偿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 74 ff.条的规定,对于非因我方合法代表或代 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违约造成的损失,我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范围内(《销售公约》第 74 条及以下条款),2e 还对因我方合法代表或代理故意或过失违约而造成的生命损失、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遵守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对于因我方合法代表或代办代理人的无辜或过失违约行为或无辜或过失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我方不承担责任,除非违反了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必须遵守的重要合同义务,或因对我方的特殊信任而产生的重要合同义务。在这些特殊情况下,我们的责任仅限于可预见的损失(《销售公约》第 74 条第 2 页),并要求我们的合法代表或代理至少有过失行为。如果违约行为属于《销售公约》第 25 条规定的严重违约行为,则我们的责任仅限于可预见的损失(《销售公约》第 74 条第 2 页)。但是,如果违约行为属于《销售公约》第 25 条所定义的严重违约行为,则我方也应对无过错行为负责。
根据《德国产品责任法》承担的责任以及因对物品性质或采购风险承担保证而产生的责任不受影响,因欺诈隐瞒缺陷而产生的责任也不受影响。对于第三方根据外国法律向客户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如果该法律的适用显然与德国法律原则(公共秩序)不一致,则我们不对客户承担责任。这尤其适用于 "惩罚性赔偿 "的索赔。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我们的合法代表或雇员直接向他们提出的索赔。
贵方同意赔偿我方因适用的产品责任法规和贵方在风险转移后的行为(例如货物的展示方式)而导致的所有第三方索赔,除非贵方至少没有疏忽行为。

12.时效期限
根据购买合同提出的任何缺陷索赔均在交付货物后一年内失效,除非索赔是基于故意或过失的违约行为、对货物性质的担保、欺诈性隐瞒缺陷或因生命损失、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而产生。

13.所有权保留
由我方交付的货物(以下简称 "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在我方履行合同签订时整个业务关系中的所有义务(包括签订本合同所产生的义务)之前,仍为我方的财产。
客户必须谨慎处理所有权保留货物,并自费进行必要的维护和检查工作。如果按照标准和惯例,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也必须充分投保。如果所有权发生变更,必须立即通知我们。如果出现第三方附加物或任何其他干预行为,贵方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我方。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771 条,客户应承担任何投诉费用。由客户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的加工和处理始终以我方的名义进行。客户对所购货物的或有权利在新货物中继续有效。如果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不属于我们的物品一起加工或处理,我们将按照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处理的其他物品的价值比例获得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贵方仅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只要贵方通过转售获得的债权不受任何转让禁令的限制,且贵方未拖欠我方款项。这同样适用于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合并等)或本合同获得所有权的物品的处置。
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转售货物产生的索赔(金额为发票总额)交由我们处理。当转售债权转入往来账户时,转让应与期末余额相对应。我们接受转让。
如果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我方未交付给客户的其他货物一起转售,则我方的转售索赔应按照保留所有权货物的发票价值与其他货物的发票价值的比例进行转让,以便处理。当转售债权转入往来账户时,转让应与期末余额相对应。我们接受转让。
转让后,客户仍有权收取货款。但是,一旦客户未适当履行付款义务并违约,我们保留自行收取索赔的权利。
如果客户有权就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使用情况向第三方索赔(例如合同索赔),则客户将该索赔转让给我方,转让金额为根据第 1 款为处理目的而担保的索赔金额。我们接受转让。
如果客户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尤其是延迟付款,我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货物(《德国民法典》第 449 条第 2 款)。

14.德国合同文本、适用法律和地点的优先权
所有因本出口 GTCB 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均应适用德国法律。
贵方与我方之间因本合同产生的所有法律关系应完全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除外)。如果法律选择不导致《销售公约》的适用,则明确同意《销售公约》条款的有效性(考虑到本合同的前述条款)。
对于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诉讼,同意德国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关于地方管辖权,同意由 Bürkle 有限责任公司总部所在地的法院(Lörrach 地区法院、弗莱堡地区法院等)作为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诉讼的审判地。但是,我们也有权向您的一般管辖地提出索赔。

15.数据的收集、处理和使用
为了满足当今公司高效组织的要求,我们收集、处理和使用客户的个人数据和公司相关数据。只有在您自愿提供数据的情况下,我们才会收集、处理和使用数据,并在签订合同(尤其是首次订单)、处理现有合同和维护客户关系之前从第三方获取信用信息。您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撤销同意我们将您的数据用于内部广告目的。有关数据保护的更多信息,请阅读我们的数据保护声明 www.buerkle.de。

16.部分无效
如果您与我们之间的本合同中的某一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则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

最后更新日期:2023 年 1 月 1 日

(GTCB 国内条款 - 在德国有效)

1.有效范围
本条款为 Bürkle GmbH(地址:Rheinauen 5, 79415 Bad Bellingen,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的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国内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与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客户签订的合同。如果您有一个以上的分支机构,则以您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的国家为准。我们的 "国内 GTCB "适用于所有订单和合同,无论订单和合同是如何签订的(通过目录、在线商店等)。我们不同的 "出口 GTCB "适用于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客户的分支机构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外。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仅提供给以商业或独立代理人(《德国民法典》(BGB)第 14 条定义的承包商)身份行事的专业人士。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并非面向消费者。

2.排他性条款
我们的所有意向书、协议和报价均以 GTCB 为基础。在下达订单、未收到我们的商业订单确认回复或接受交货时,这些条款即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同的、矛盾的或补充的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不应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即使我们知道它们,除非它们的有效性已得到明确的书面批准。

3.关于我们的合同义务、产品条件
作为对我方产品条件的约定,只有已明确成为我方与贵方签订的合同的一部分或我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公开并已明确指定为具有约束力的所有产品说明和制造商规格(例如在我方网站上)才适用。
我们希望提供的产品始终处于最新技术水平。因此,技术修改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我们保留在合理的范围内对产品进行技术修改以及形状、颜色和重量修改的权利,但这些修改不得对产品的适用性产生负面影响。在考虑到贵方利益的情况下,我方有权以部分交货的方式提供服务,只要这对贵方而言是合理的,且部分性能可按预期使用,剩余的剩余性能并非不可能实现,以及贵方不会因部分性能而产生任何重大的额外支出或额外费用,除非我方声明愿意承担这些额外支出或费用。

4.履约的特殊障碍
Covid 19 大流行病、俄乌战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且我方不承担责任的事件(例如,即使我方及时完成了涵盖交易,但预供应商不交货、错误交货或延迟交货、供应链中断[即,在我方所在地的某一步骤中])。供应链中断[即:从原材料开采到交付给贵方,在我方本国或国外提供我方交付或服务所必需的某一步骤中断]、各种运营中断、运输延误、罢工、合法停工、劳动力短缺、能源短缺、初级产品或原材料短缺、大流行病、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或其他自然灾害、初级产品或原材料短缺、大流行病或传染病、自然事件、战争、暴力、官方措施)及其相应后果--上述所有事件以下简称 "特殊事件"--可能导致我方无法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交付和服务。如果我方的交货或履约因特殊事件而延迟或暂时受阻(例如,在 Covid 19 大流行病的情况下,由于我方公司或我方的一家预供应商的感染防护规定或与感染相关的工厂关闭或限制[在每种情况下,包括由于隔离或检疫规定而造成的员工缺勤]),我方应立即通知贵方该特殊事件以及由此导致的履约障碍的存在及其预期持续时间,并且我方的履约义务应在该履约障碍持续期间暂停。在我方履行义务延期的情况下,贵方为延期交付的货物和服务支付货款的义务也应同时延期。
如果特定事件导致非临时性的履约障碍,我方或贵方均有权撤销受影响的合同;如果履约障碍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则视为非临时性的履约障碍。如果您已为因特殊事件而受影响的交货和服务支付了预付款,我们将把预付款退还给您。在因特殊事件而撤出的情况下,损失赔偿要求被排除在外。

5.外国贸易法
由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欧盟或其他国家的对外贸易法(包括禁运)的适用规定所产生的障碍或限制,我们执行合同的义务可能会遭到反对。在签订合同之前,我方不会核实是否存在此类对立法规,也不保证不存在此类障碍。
应我方要求,贵方应向我方提供所有我方在考虑外贸法相关材料时需要的信息和文件。贵方保证,贵方自己使用货物以及向第三方转售或处置货物的目的不是为了开发、制造或部署军备、武器或核技术,也不是为了支持这些活动。在转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货物的情况下,贵方有责任遵守适用的外贸法,包括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欧盟(EU)的禁运规定,只要这些规定与我方直接向第三方交付货物的假设相反。如果贵方违反了上述外贸法律规定,贵方应赔偿我方因违反规定而导致的所有索赔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除非贵方至少没有疏忽行为,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也可归因于我方的疏忽行为。
如果由于适用的外贸法律要求(尤其是审批要求)造成延误,则应延长服务期限并推迟交货日期,以便为我方留出合理的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和行政处理时间。如果提供服务的障碍不仅仅是暂时的,我们和贵方都有权撤销合同。已提供的服务将在退约时由双方共同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损失赔偿要求被排除在外。

6.价格、处理和运输费用
价格以欧元为单位,"出厂价 "不含包装费和销售税。
如果与我方交付货物相关的原材料价格、能源价格或其他供应商价格在合同签订至约定交货日期或我方按合同发货期间上涨超过 20%,则我方有权根据价格上涨情况合理酌情提高货物价格。
避免因小订单产生额外费用。我们的首要任务是以最快的速度、最好的质量和最优惠的价格为您提供服务。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小额合同。任何企业在处理订单时都会产生与订单成本无关的费用。对于货物价值超过 50 欧元(国内)、100 欧元(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外的欧盟国家)和 250 欧元(非欧盟国家)的订单,我们将承担运营成本。对于低于这些价值的订单,我们将收取 10 欧元(德国)、20 欧元(欧盟)和 30 欧元(欧盟以外国家)的处理附加费。敬请谅解。您也可以将几个小订单合并为一个订单,以减少管理费用。
如果我们负责运送货物,我们将通过包裹服务运送重量不超过 31 公斤的货物,大件货物除外。对于重量超过 31 公斤的包裹、大件货物或体积较大的货物,我们将通过货运代理发货。这样可以确保您尽快、经济地收到订单。我们将根据实际发生的运输和装运费用开具商业发票。
在德国境内,我们计算的邮费为每包 9.50 欧元,外加销售税,最大重量为 31 公斤。其他国家的运费或货运代理费可根据要求提供。有关运费的更多详情,请参阅 www.buerkle.de 上的 "付款和交货"。

7.付款、延迟付款、抵消和保留权
您可以期待我们准时交货。我们希望在 10 天内收到您的欧元付款,从发票日期起算的第 11 天到第 30 天,可享受 2 % 的折扣或无折扣,且不收取任何费用。我们保留将您在订单中提供给我们的信息用于检查您的信用等级的权利,并在适用的情况下预付现金或货到付款。只要您拖欠到期付款,我们的交货义务即被中止。如果我们进行部分交货,我们有权为部分交货开具发票。如果我方未收到发票付款,我方将在第二次催款和以后的任何催款中收取 3.00 欧元的固定催款费,除非贵方证明发生了轻微损坏。
如果几项索赔(包括主索赔和次要索赔)仍未支付,则同意按照《德国民法典》第 366 条第 2 款和第 367 条第 1 款规定的顺序确定收到付款后的还款顺序。
只有在您的反诉没有争议或已被宣告性判决认可的情况下,才允许您抵消付款。此外,您只能在作为留置权基础的反诉源于同一合同关系且无争议或已得到最终司法承认的情况下行使留置权。

8.退货
如果您提前通知我们退还货物,我们将在 14 天内为退还给我们的未损坏货物签发换货或信用备忘录,费用由您自理。但是,我们保留按比例收取退货处理费的权利。

9.履约地点、风险转移
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我方和贵方的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为我方位于巴特贝灵根的总部。如果我方负责运输货物,则货物意外毁损或变质的风险在货物交付给货运代理、运输运营商或其他被指定向贵方交付货物的人员后转移给贵方。

10.检查和通知不合格情况的义务;瑕疵担保
德国商法典》第 377 条关于买方检查和通知不符合同情形的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货物,对于公开缺陷,提交投诉的时限为交货后 10 天;对于隐藏缺陷,提交投诉的时限为发现后 10 天。投诉还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但是,如果您能及时发送缺陷通知,则足以保障您的权利。如果我们欺诈性地隐瞒缺陷,则无权对上述规定提出申诉。
如果所购货物存在缺陷,我方可合理酌情决定是否为要求后续履约的买方弥补缺陷或交付无缺陷的新产品,除非我方欺诈性隐瞒缺陷、已对受缺陷影响的特性做出保证或我方选择的后续履约方式对贵方而言不合理。我方仅负责弥补缺陷所需的费用,特别是运输、差旅、人工和材料费用,如果将货物运至履行地或我方承运货物的目的地以外的地点并未增加这些费用,除非该地点是货物按照指定用途使用的地方。如果贵方能够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445a 条和第 445b 条(卖方在供应链中的追索权)向我方提出索赔,则本款规定一般不适用。

11.损害赔偿、赔偿责任
我方对我方合法代表或代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约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非高级管理人员的代理因重大过失违约所产生的责任仅限于赔偿可预见的损失。
对于因合法代表或代理机构故意或过失违约而造成的生命损失、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我们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因我们的合法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过失违约或过失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违反了重要的合同义务,而这些义务是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须遵守的,或者是出于对我们的特殊信任。在这些特殊情况下,我们的责任仅限于赔偿可预见的损失。
德国产品责任法》规定的责任和因对物品性质或采购风险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责任不受影响,因欺诈隐瞒缺陷而产生的责任也不受影响。对于第三方根据外国法律向客户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如果该法律的适用明显与德国法律原则(公共秩序)不一致,则我们不对客户承担责任。这尤其适用于 "惩罚性赔偿 "的索赔。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我们的合法代表或雇员直接向他们提出的索赔。
贵方同意赔偿我方因适用的产品责任法规和贵方在风险转移后的行为(例如货物的展示方式)而导致的所有第三方索赔,除非贵方至少没有疏忽行为。

12.时效期限
根据购买合同提出的任何缺陷索赔均在交付货物后一年内失效,除非索赔是基于故意或过失的违约行为、对货物性质的担保、欺诈性隐瞒缺陷或因生命损失、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而产生。如果您可以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445a、445b 条(卖方在供应链中的追索权)向我方提出索赔,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13.所有权保留
我方交付的货物(以下简称: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在我方履行合同签订时双方业务关系中的所有义务(包括签订本合同所产生的义务)之前,仍为我方的财产。
客户必须谨慎处理所有权保留货物,并自费进行必要的维护和检查工作。如果按照标准和惯例,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也必须充分投保。如果所有权发生变更,必须立即通知我们。如果出现第三方附加物或任何其他干预行为,贵方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我方。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771 条,客户应承担任何投诉费用。由客户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的加工和处理始终以我方的名义进行。客户对所购货物的或有权利在新货物中继续有效。如果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不属于我们的物品一起加工或处理,我们将按照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处理的其他物品的价值比例获得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贵方仅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只要贵方通过转售获得的债权不受任何转让禁令的限制,且贵方未拖欠我方款项。这同样适用于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合并等)或本合同获得所有权的物品的处置。
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转售货物产生的索赔(金额为发票总额)交由我方处理。当转售债权转入往来账户时,转让应与期末余额相对应。我们接受转让。
如果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我方未交付给客户的其他货物一起转售,则我方的转售索赔应按照保留所有权货物的发票价值与其他货物的发票价值的比例进行转让,以便处理。当转售债权转入往来账户时,转让应与期末余额相对应。我们接受转让。
转让后,客户仍有权收取货款。但是,一旦客户未适当履行付款义务并违约,我们保留自行收取索赔的权利。
如果客户有权就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使用情况向第三方索赔(例如合同索赔),则客户将该索赔转让给我方,转让金额为根据第 1 款为处理目的而担保的索赔金额。我们接受转让。
如果客户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尤其是延迟付款,我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货物(《德国民法典》第 449 条第 2 款)。

14.德国合同文本、适用法律和地点的优先权
由本国内 GTCB 引起的所有法律纠纷均应适用德国法律。
您与我方之间因本合同产生的所有法律关系应完全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除外。
如果您是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下的特别基金,则同意将布尔克尔有限公司总部所在地的法院作为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诉讼的管辖地(Lörrach 地区法院、弗莱堡地区法院等)。
如果贵方将总部迁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外,或者如果我方必须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外的地址发货,即使贵方不是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规定的特别基金,也同意德国法院对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诉讼的国际管辖权,并同意 Bürkle GmbH 总部所在地法院(Lörrach 地区法院、弗赖堡地区法院等)的地方管辖权为诉讼地。这些管辖权是排他性的。但是,我们也有权向您的一般管辖地提出索赔。

15.数据的收集、处理和使用
为了满足当今对高效公司组织的要求,我们收集、处理和使用客户的个人数据和与公司相关的数据。只有在您自愿提供数据的情况下,我们才会收集、处理和使用数据,并在签订合同(尤其是首次订单)、处理现有合同和维护客户关系之前从第三方获取信用信息。您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撤销同意我们将您的数据用于内部广告目的。有关数据保护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的数据保护公告 www.buerkle.de。

16.部分无效
如果您和我们之间的本合同中的某一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则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

最后更新日期:2023 年 1 月 1 日

Bürkle GmbH 的一般采购条件

GCP

Bürkle GmbH 的一般采购条件

1.排他性 - 本条件的范围
我们向所有供应商发出的采购订单仅以这些一般采购条件为基础。我们的一般采购条件适用于今后与供应商的所有交易。我们的《一般采购条件》具有排他性的适用性;除非我们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供应商的条件与我们的《一般采购条件》相抵触或供应商的条件与我们的《一般采购条件》相背离,否则我们将不予接受。

2.报价文件
我方明确保留我方提交给供应商的插图、图纸、计算书和其 他文件的所有产权和版权;这些文件只能用于处理我方的订 单;在处理完我方的订单后,应将所有文件退还给我方。

3.3. 保密
供应商有义务对在业务关系中从我方收到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这尤其适用于有关我方客户的所有信息(姓名、公司名 称、地址、订单等)以及上述第 2 条提及的文件。

这不适用于供应商已从其他渠道获知或可普遍获取的情况。
如果供应商疏忽或故意违反这一保密义务,我们可根据违反行为的严重程度,处以最高达 50,000.00 欧元的合同罚款。

4.价格--付款条件
订购单上的价格具有约束力。
根据我方采购订单的规定,只有标有我方采购订单号的发票才能进行付款。
我们在交货后 14 天内支付货款,并在收到符合上述要求的发票后 30 天内支付货款,并享受 3% 的折扣。
我们保留抵消和保留的法定权利。

5.交货时间
准时交货对我们至关重要。我们对客户也有交货期义务。因此,采购订单中指定的交货日期具有约束力。
如果显然无法遵守约定的交货日期,供应商有义务立即书面通知我们。
如果供应商不按时交货,我方有权按违约天数处以订单价值(净值) 0.2% 的合同罚款。合同违约金不得超过订单价值的 5%。

6.交货条件 - 风险转移
必须由贵方将货物运送至 Bürkle 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地点或 Bürkle 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他目的地(例如关联公司或最终客户的地址),包括适当卸载(提供义务)。您有义务自费为您的货物购买运输保险。意外损失的风险在转移给我方后转嫁给我方。

7.卖方责任 - 瑕疵担保 - 赔偿
除非本《一般条款和条件》另有规定(例如第 9 条),否则卖方的合同瑕疵担保和其他合同或非合同责任应符合法律规定。为明确起见,前一句话所规定的我方权利和要求既未明示也未默示排除或限制。这尤其适用于卖方的担保或因第三方权利而产生的责任(也包括只存在于或只能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外的国家主张的第三方权利)。缺陷索赔应在风险转移(交付给我方--参见第 6 条)三 (3) 年后失效,除非法律规定了更长的时效期限。如果第三方对我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则卖方有义务对我方 进行赔偿,但前提是违约或损害的原因在于卖方的控制范 围或组织范围,因此卖方可能会对第三方提出索赔要求。

8.Bürkle GmbH 的责任
我们对简单或轻微过失的侵权行为或简单或轻微过失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除非

违反了为实现合同目的必须遵守的基本义务,或由于对特定信任的合理依赖而产生的基本义务;或

因疏忽违反义务而对生命、身体或健康造成损害的索赔。

9.供应商及其分包商使用冲突原材料
供应商有义务遵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Dodd-Frank-Act)第 1502 条的规定,即使供应商本身不直接承担《多德-弗兰克法案》第 1502 条规定的责任。如果供应商交付给我们的产品含有《多德-弗兰克法案》第 1502 节定义的冲突原材料(目前为铌钽矿、锡石或锡、金、黑钨矿或钨)、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第 1502 节的规定,供应商有义务尽其所知和所能(必要时让其分包商及其分包商参与)对产品中包含的冲突原材料的原产国进行有据可查的核查,并建立原产国核查文件。供应商应根据要求向我方披露其核实和记录原产国的程序,并提交相关文件。我们有权将此信息传递给我们产品的消费者和用户,以履行我们的义务(特别是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第 1502 条)。如果产品所含冲突原料的原产国是刚果民主共和国或与之接壤的国家(冲突国),供应商应立即通知我们。含有来自冲突国家的冲突原材料的产品构成材料缺陷。如果我方订购的产品是用于内部消费或自用(例如办公材料和家具、工具和机器),则不适用此规定。

10.保险
供应商有义务投保产品责任险,每项索赔的保险金额为 5,000,000.00 欧元,并向我方提交相应的保险单。

11.保留所有权
我们同意 "简单的所有权保留 "合同协议。但我方不同意 "长期所有权保留 "或 "扩展所有权保留 "协议。

12.诉讼地
专属法律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对于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应同意由 Bürkle GmbH 注册地的德国主管法院(弗赖堡州法院、弗赖堡州地方法院)管辖。